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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2016-08-17 11:07:16  点击:[ ]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我院决定继续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实行学分制。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分制顺利实行,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对原学分制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学 制

第一条 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一)凡能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二)凡在基本学制内达不到毕业要求,或因修学、辅修、双修等而不能按期毕业的,一般允许延长1-2年在校学习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年。

第二条 攻读双专业、双学位,或因辅修等需要延长年限者,需交纳延长年限的学费。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基本培养要求,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该专业学习必须修读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二)选修课:指拓宽或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发展个性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

第四条 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各门课程学分具体计算如下:

(一)课程每18个学时计1学分;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一位数的5值,非5值按2舍3入和7退8进计。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专题实习,阶段实习,军训,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每周计1学分。同一时间阶段从事多项活动,不重复计算学分。

第五条 学生由其它高等学校转入本院学习,或由本院指定在其它高校修读的某些课程,须由转出学校或指定修读的学校提出正式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成绩合格者承认其学分。

第六条 各类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总学分最低数按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考试方法以闭卷笔试为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根据实践课时所占比例与笔试成绩合并计算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九条 必修课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申请清考一次。

第十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不宜同步跟班上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学校医院和体育课部审核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学院和体育课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的体育教学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课教师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必须另选。如已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可放弃其它选修课学习,不影响毕业。

第四章 选修与自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各系(院)指导下,按本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课程,可以试行学生自由选择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听课前必须按各系规定的选课时间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秀(上学期考核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自修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申请自修需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自修的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按第九条要求办理。

第五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七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学生已取得主修专业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学分,主修专业主要课程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可申请辅修其它专业的必修课程。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

第十八条 辅修学生因特殊原因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不发辅修证书,但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其它一个专业,学生在第一、二学年中,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并已获得本专业一半以上课程学分者,可申请攻读同一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课程。

第二十条 双学位是指修读不同学位系统的两个学位专业,在本学位专业之外,再修其它专业的学位。正在攻读第一学位的在校生,其第一、二学年成绩特别优秀,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并已获得本专业一半以上课程学分者,可申请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攻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必须系统地修完两个专业的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对于在第一学位(专业)已修过的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在第二学位(专业)可以免修,承认其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攻读双专业的学生,只有在第一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在第二专业也获得了应修的课程学分,才准予第二专业毕业。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只有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者,所修读的第二学士学位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应单独办理审批手续。其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经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所修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总学分的1/2,学校给予试读通知。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学生应缴纳试读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试读期内,经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所修课程总学分的1/2,则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退学学生在接通知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毕业实习

第二十七条 毕业实习计学分。以各专业毕业实习考核科目为依据,一个考核科目作为一门课程对待,每一科目计学分。各科目考核合格(成绩在60分以上),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章 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具备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按《湖北中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科各专业,专科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6年2月20日开始实行,原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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