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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2016-08-17 09:52:49  点击:[ ]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修订本科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它的制定、执行和修改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宏观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专家自主制订的,教学计划应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和特色制定。教学计划的制订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制订教学计划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要尊重教育规律,体现因材施教、整体优化。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要依据国家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出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四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应在学校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专业所在系、部(院)负责具体制订或修订。已开设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或调整原则上每4~5年组织一次,或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的时间进行。

第五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要求;

(三)主干学科;

(四)主要课程;

(五)修业年限;

(六)课程设置;

(七)实践教学;

(八)成绩考核;

(九)学位授予;

(十)教学进程表及学期安排进程表。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设置可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必要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组成。我校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由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组成。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第七条 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工作流程

(一)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结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的基础上,由教务处负责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并加以修改,报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批准,作为制订教学计划的依据,发至各系、部(院)。

(二)各系、部(院)根据学校制订教学计划原则意见的要求,参照《湖北中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在广泛社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系、部(院)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初稿,并组织广大教师进行研讨、修改,再经系、部(院)审定后,送教务处初审。

(三)教务处负责对送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初审,着重审查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总学分、总学时及其分配等,并规范教学计划的基本格式,给出修改意见,然后反馈至各系、部(院)进行必要的修改。各系、部(院)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修改定稿,并经各系、部(院)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修订稿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审查,并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八条 选修课程的开设参照《湖北中医学院选修课程暂行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系、部(院)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教学人员不得推诿,不得随意增减。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系、部(院)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教学任务的划分和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执行程序

(一)每学期中期,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拟定下一学期的执行计划,制定学期教学安排表向各系、部(院)下达,各系、部(院)再将教学任务分解至相关教研室,具体落实承担教学的教师填写《湖北中医学院任课教师申报表》及《湖北中医学院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由教研室主任,系、部(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部系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上报的《湖北中医学院任课教师申报表》及《湖北中医学院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组织编排下一学期课程表。

(三)排课表完成后,教务处将其下发各系、部(院),各院(系)负责将课表及时分发任课教师。除因重排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要对所排时间进行修改外,课表一般情况下不能修改。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调整

第十二条 要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对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应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质量监控,并通过师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形式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将有关反馈信息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新设或取消少量课程、变动课程学分和授课学时(包括学时分配)、更改排课时间,从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教学计划的调整。调整教学计划要慎重,要经过认真论证,依据充分,切忌频繁调整。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专业教学计划存在与实际教学不相适应的部分,可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的调整程序

(一)为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有关教学计划的临时调整、变动,各系、部(院)应在梳理、提交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前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并填写《湖北中医学院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由教学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负责对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进行有关的协调,并根据计划变动幅度由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三)教务处根据审批后的《湖北中医学院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调整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教学计划相关专业新一届入学新生按调整后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对教学计划变动涉及范围较大,应按教学计划修订程序及时修订,修订后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调整、变动教学计划,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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